金指委介绍
简介 机构
金融行指委简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牵头组建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函》(银办函[2012]491号)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和增设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9号)等文件精神,金融职业教育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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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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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金融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职业教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促进金融类职业院校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金融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推动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金融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教育部、人民银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了全国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行指委”)。

金融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和管理,对金融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职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加强对金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职能

第二条 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金融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金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

第三条 研究提出金融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条 参与金融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教学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制定工作。

第五条 指导推进金融相关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和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建设。

第六条 推进金融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工作。

第七条 指导推进金融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

第八条 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金融职业教育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改革与实践。

第九条 组织金融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事司和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司等领导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金融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金融行指委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由人民银行人事司司长或副司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中国金融培训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事部门的相关领导或专家担任,委员由教育部和人民银行共同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职业教育事业等原则,从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院(校)长、一线骨干教师中选聘。

第十二条 金融行指委下设秘书处,作为行指委的办事机构,承担行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金融培训中心。金融行指委下设若干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三条 金融行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任职期间,金融行指委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行指委研究同意,报人民银行领导批准后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金融行指委委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金融行指委研究同意,可对下设机构进行调整。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金融行指委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对全国金融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和质量监控;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金融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了解行业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完成相应的人才年度发展报告,制定人才标准规范、教学评估标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发挥本系统、本领域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层面上,为金融职业教育教学领域的管理与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金融行指委全体会议及金融行指委主办或承办的其他活动;依据分工要求,结合工作岗位特点,积极主动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金融行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作为金融行指委日常工作机构,协调、落实金融行指委会议决定,确保金融行指委日常工作的顺畅高效运转;协助做好金融行指委相关工作文件的起草、分发、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协助做好金融行指委会议、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主动听取金融行指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信息,及时向金融行指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汇报;做好金融企业与金融职业院校的信息互通,加强与金融职业教育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流,扩大金融行指委的影响力;做好与金融行指委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金融行指委根据教育部、人民银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金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和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金融行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金融行指委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教育部、人民银行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金融行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对金融行指委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全国金融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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