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薪酬结构不合理,以现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励手段为主,这对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优化公司薪酬结构的计划。为了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证监会起草了《管理规定》,拟规范、引导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管理规定》共4章21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附则等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行为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激励对象不当谋取私利的工具,并督促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三是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并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为激励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管理规定》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合规性提出了要求。为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采取激励对象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五是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管理规定》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行业比较指标、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应当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六是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为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作用,规定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合规总监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实有关情况、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报证监会备案等。
八是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要求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此外,《管理规定》还对证券公司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其他有关规定的衔接等事项作了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