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基金销售市场从初始阶段即伴随着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这是其有别于其他成熟市场的历史特点。电子商务的应用为基金销售机构突破传统物理网点的局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网络平台相对物理网点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影响面广、方便专业信息展示等优势,使得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即时“面对面”沟通。《暂行规定》的公布,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前期,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并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4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39条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吸收,并形成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信息技术的突破往往能够带来金融服务形式的创新。随着投资人日渐成熟,电子商务的优势将更加突出,《暂行规定》的发布可以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加快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投资顾问的战略转型,并为投资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投资交易方式。